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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4:26:01
目前全国120多万省、市、县、乡、村5级河长中,还少有整条河的河长,更没有跨行政区的河长。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添为总队揭牌、授旗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突出知责履责。二要迎接机遇直面挑战,坚决完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目标任务。
负责相关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长期以来,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圆满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任务,环境执法取得明显成效三要努力打造过硬铁军,展现忠诚、担当、创新、公正、廉洁的执法铁军形象。按照《北京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12月1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正式挂牌成立。北京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成立于1991年,先后经历了北京市环保监察队、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历经近三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队伍从小到大、职责从点到面的转变,环境执法水平逐步提升。
提高执法精准性,既要讲声势、更要出效果。二要迎接机遇直面挑战,坚决完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目标任务。1978 年改革开放后, 我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探寻阶段, 经济开始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城镇人口迅速增加, 环境污染开始蔓延。
02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发展阶段(19902012 年)20 世纪 90 年代到 21 世纪的前十几年, 环境污染加剧, 是从规模治理阶段到环保综合治理阶段, 排污许可制度在这一阶段不断探索和发展。197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次将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写入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提出使用 排污许可证 管理的地方法规, 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的产生。经济高速增长, 早期企业无序发展和后期重工业加快发展, 以及经济发展战略上长期缺乏对环境保护的综合考虑和综合决策等原因, 导致污染问题全面爆发, 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2000 年发布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从标准和总量都符合要求改为 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
2013 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规定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2003 年, 《行政许可法》 出台, 确立了行政许可制度。1995 年, 《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 制定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措施。03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改革阶段(20132019 年)党的十八大以后, 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 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发展阶段的 20 多年来, 排污许可制度发展缓慢, 1989 年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始终没有落实。这就要求排污许可制除了发挥核心作用以外, 还要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互相衔接。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就意味着要将排污许可制的管理范围扩大到全部排污单位, 对于我国这样大体量、 工业也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 这项任务十分艰巨, 要在 2020 年完成更是难上加难。该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 通过排污申报登记, 发放水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 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环境管理的目标从以管控污染物总量为主, 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转变。随后, 《水污染防治法》 ( 1984 年)、 《大气污染防治法》 ( 1987 年) 等环境保护法律相继出台。
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 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 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三十年历程兼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目标任务【摘要】本文将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经历的三十年划分为产生、 发展和改革三个阶段, 分别梳理了这三个阶段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过程, 并总结了每个阶段的立法特点。
自此,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 必须符合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989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 号), 第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排污申报登记表》。1999 年修订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 要求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申报。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颁布, 标志着环保工作开始迈上法制轨道。通过对比研究, 我们发现这一办法中的许多理念与 30 年后今天的理念是一致的。
2017 年 11 月, 原环境保护部通过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这一办法是根据中央文件和法律要求, 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基础上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对完成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提出的 到 2020 年,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起到有力推进作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 《排污申报登记表》 后, 经调查核实, 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新建、 改建、 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已建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应当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当地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 技术条件确定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 超总量排污。1996 年, 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 国务院颁布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 严格把关, 坚决控制新污染 限期达标, 加快治理老污染。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关键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大量的中央和国家文件开始提出完善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 排污许可制逐步成为固定污染源的核心环境管理制度。2017 年之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 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 阶段。
2016 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 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统一监管,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实行排污许可 一证式 管理2013 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规定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三十年历程兼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目标任务【摘要】本文将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经历的三十年划分为产生、 发展和改革三个阶段, 分别梳理了这三个阶段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过程, 并总结了每个阶段的立法特点。我国的排污许可制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改革, 从地方探索到国家推广, 从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到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 从单一要素到综合许可, 从重点污染源到全覆盖, 从一条原则规定到一部行政法规, 这一路走来经历了30年。
0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的目标要求排污许可制在我国历经了 30 年的探索, 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 根据有关法律要求, 制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是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这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排污许可管理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将排污许可制度打造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 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3.3改革阶段排污许可制度立法在法律中的特点在改革阶段, 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在法律依据方面, 国家多部法律确立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确立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的地位, 并要求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在推行范围上, 在全国范围统一推行, 地方开展的排污许可证工作要根据国家发证的时间安排, 逐步变更为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是在许可种类上, 确定为主要针对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综合许可; 四是在许可对象上, 由只针对重点污染源扩展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按行业分步推进; 五是在制度衔接上, 不仅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还衔接了环境监测、 环境执法等制度; 六是在监管要求上, 严格规定无证不得排污。2017 年之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 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 阶段。
1992 年, 联合国召开 环境与发展大会。2017 年 6 月, 原环境保护部通过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 年版)》, 为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明确了发放范围与时限。
1983 年,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 环境保护是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项基本国策 和 同步发展方针。2019 年,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规定,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再次确认了排污许可制的核心地位, 并要求建立监管制度体系。随后, 《水污染防治法》 ( 1984 年)、 《大气污染防治法》 ( 1987 年) 等环境保护法律相继出台。自 1972 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 人类环境会议 后, 1973 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出台了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 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 造福人民 32 字方针, 开启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
这是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首次写入部门规章。发展阶段的 20 多年来, 排污许可制度发展缓慢, 1989 年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始终没有落实。
1989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 号), 第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排污申报登记表》。1.3产生阶段排污许可制度在法规中的特点在产生阶段, 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我国排污许可制最早应用于水污染防治领域, 然后延伸至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二是排污许可制最早仅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相衔接, 后来变为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衔接; 三是排污许可制与排污收费制挂钩; 四是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事业单位, 要求限期治理, 发放临时排放许可证; 五是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尚未制定 《行政许可法》, 因此没有统一的行政许可规范。
2017 年 11 月, 原环境保护部通过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这一办法是根据中央文件和法律要求, 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基础上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对完成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提出的 到 2020 年,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起到有力推进作用。这也就是说, 我国排污许可制是排污许可证加排污登记制, 根据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和治理进展情况, 不断调整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范围, 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登记程序 纳入排污管理范围, 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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